无论男女双方
同居多少年,只要没有去补办
结婚登记的,都是按照
同居关系处理的,是不能认定双方为婚姻关系的。因为认定同居关系和
事实婚姻的关键点在于具备
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时间点,而不是同居时间的长短,更何况起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