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人
民法院在开庭后应当在六个月内下达
判决书,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
当事人不服
一审判决的,还可以上诉,下达判决书的时间是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