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至于刑事拘留30天后,是否叫
家属去,要看案件的调查结果。拘留期间排除
犯罪嫌疑的,予以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确有犯罪嫌疑,但
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改为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继续侦查,可能联系家属办理相关手续;确有犯罪嫌疑,
证据充分。报检察院
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立即逮捕。可能联系家属取走
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