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
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使开发商和
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也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因此,
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