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本人的
结婚证; 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
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