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权利。
2.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
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对承包户因
离婚要求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
当事人提供
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
离婚证,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
承包合同后,再予以
确权登记颁证。
3.对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