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向人
民法院
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若法院查明属于
虚假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还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相应
处罚,涉及
刑事犯罪的,将移送有
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将做出准予撤诉的民事
裁定书,该案就会进入结案程序,经过法院内部结案、归档等程序后,该案件的档案由法院档案室保管,
当事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可以申请查询。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
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
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
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
民事诉讼,因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