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作出
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
清算组。
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
登记机关、税务部门、
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3、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4、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办理国税、地税
完税证明。
6、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