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
遗嘱有很强的
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给儿女或他人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
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先立遗嘱把一件古董给儿子乙,后来甲自己不小心把该古董弄碎了,古董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
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
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所谓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