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抵制非法或商业
拆迁,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一、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拆迁;
二、进行商业开发不能拆迁;
三、必须给予足额
拆迁赔偿,并且必须已经向被
拆迁人付清。
四、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不得拆迁。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