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记员查明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
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
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
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
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
证据;询问其他
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
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
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