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
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
伪造的可能;
(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
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
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
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
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
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