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户籍隶属成都乡村,现在我市行政范围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乡村
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
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有以下要求:
(一)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限定的准则。其中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为50000元以下;在其他区(市)县申购的,应当符合当地限定的准则;
(二)户籍隶属
成都市行政范围;
(三)家庭人员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交纳有综合
社会保险或城镇工人社会保险;
(四)在我市行政范围内城镇无城市自有
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
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