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物
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
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2.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
留置权优先于
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
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3.如果
债权人放弃了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
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
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
4.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
物权的一种范围,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上述优先顺序来对物权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
当事人的实际事项来进行认定,如果顺序适用错误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