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能作为
分居证明的
证据有:
(一) 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
居委会(或物业)
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
证人出庭作证。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
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