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第一,要
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
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第二,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第三,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2、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
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
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