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
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1、
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
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
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
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
再婚配偶及其他的
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
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
探视权。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及时给付
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
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