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
信用卡在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多次、多地取现、购物或者消费,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最后
行为人携款潜逃,使得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行为人骗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由于申办的材料都是
虚假的,银行凭发卡时所记载的持卡人的情况进行
催收透支款项时难以找到行为人,损失便无法挽回。
3、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
4、持卡人与
担保人采取交叉
担保、多头透支的方式,占有银行资金。例如甲为乙担保,乙为并担保,丙为甲担保,分头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然后利用信用卡突击性反复透支,携款外逃或者将资金秘密转外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