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
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
劳动者的单方
辞职权.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2、但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的规定,实际是指劳动者
提前解除合同的
违约金。因此,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老板扣除你当
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反之,辞工没到期企业就解除劳动合同,老板的做法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
劳动争议,你可以向单位住所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被克扣的
工资及25%的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