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期限及申请人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工伤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动合同书》
复印件,或确立
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
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
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
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
上下班受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
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
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
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
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相应的
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