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能力
抚养小孩送孤儿院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小孩
送养,除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外,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
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