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像之前
刑事责任里提到的,只限制为“依法实行
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一样,在
行政责任里,其实也有限制范围的变化。《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
出资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也规定了“
抽逃出资”的,与上述
处罚一样。
二、但是我国公司法改革,实行
认缴制后,在《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里,却对上述法条做了范围限制,限定为“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才适用刚才公司法那条行政罚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股东,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的股东,如果出资存在瑕疵的,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除此之外,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股东处以
虚报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撤销公司登记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