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
违法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