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2、双方
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
劳动报酬称为
工资,法律、
法规规定了
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
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预。
5、适用法律和
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受
民法及
合同法调整,由人民法院审理;而
劳动合同纠纷属于
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
仲裁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