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营运车辆是根据车辆类型划分
使用年限,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
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需要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制度》第二条
强制报废范围: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取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者噪音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