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诈骗被害人可否提刑附民的
诉讼?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被害人因为
犯罪分子的
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这里的损失是物质损失,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同诈骗案中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通常都是金钱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只能通过
刑事追赃程序追回,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
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二、
保险合同诈骗未遂可否
判缓刑?
犯罪未遂中可以减轻、
从轻处罚的,如果保险诈骗
犯罪情节符合
判处缓刑条件的,法院一般会判处
缓刑。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三、合同诈骗常见形式有什么?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
2、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
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被害人,可以提刑附民的诉讼,对于保险诈骗未遂的
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照保险诈骗罪的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判缓刑,需要看其犯罪情节是否符合
缓刑的条件,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人民法院会同意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合同诈骗被害人可否提刑附民的诉讼?
在实际处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对相应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逮捕措施,为了正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也可以算作是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内容,下文中带来全文内容供各位参考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
侵犯知识产权等
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近来,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对
侦查机关提请
审查批捕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一些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作出了
批捕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
插手经济纠纷,异地
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提供了“合法”外衣。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
保证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依法监督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
违法行为,特通知如下:一、要全面正确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主体之间产生
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依法保障竞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平有序地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确定构成犯罪的经济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以及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去解决,不能为了地方利益,动用刑事手段,更不能变相把逮捕措施作为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
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
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
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
合同违约、
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界限,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本地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对于合同和
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
民事诉讼权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权。三、要正确掌握
逮捕条件,严格办案程序。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要严格遵循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把事实关、
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批捕决定。特别是对于涉及异地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控告方的证据材料,而且要认真审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辩解,对只有控告方的控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批捕决定。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认为案情复杂,难以定性,与侦查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或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加强协调,必要时,可采取“上提一级”审查批捕的办法。各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跨地区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应在批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院应及时审查,对有问题的,坚决纠正。五、要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的合同诈骗、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
立案监督工作,对不构成犯罪不应
立案而立案的,要及时通知
撤案,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有关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乱抓人、乱扣物以及
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对检察机关因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违法办案,滥用逮捕权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高检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