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行政行为是国家最高
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实现国家税收职能的行为。包括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行为; 制定税收
法规的行为;
进行税务行政执行的行为;进行税务
行政处罚的行为。税务行政行为是主要的税收法律事实。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
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发生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行政行为方能有效成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发生行政行为时,就要特别注意从这四个要件进行把握,使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避免
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发生。
1、主体合法这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三个方面:机关合法。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心须合法成立。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税务
行政执法的合法机关。人员合法。指行使
行政权力的人员必须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力行使人员的合法范围。委托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只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才能“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明确规定了税款征收委托的合法要件。
2、权限合法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权限、原则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权限合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行政事项
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项有具体的管辖权限。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发票事项的行政管辖权由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地域管辖权。指行政机关有指定的行使行政权力的
管辖地域。如: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一般实施属地管理,就是税务行政管理的地域管辖权范围。时间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发生的行政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具有管辖权,超过时限则无管辖权。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是法律明文授予的,法律未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委托权限。指未经有委托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明确了税款征收的委托权限。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行政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具体采取法律规定的核定税额方法的,此时我国的税务机关只要做到公正、适当的征收的,不损害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
公共利益,都不会构成刑事违法的行为的。
税收征收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有关的机构被处于行政处罚但是
当事人对于该
处罚的决定存在异议,不服等情况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一次,这个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复议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原则。那么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
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
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
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 [1]
总局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施行。 [1]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
修改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
类别:
“
(一)
书证;
“
(二)
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
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
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行政复议在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当事人对于机关的处罚决定觉得不符合情理的,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