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与
著作权是一回事吗?专利与著作权不是一回事,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专利权则不同,《
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二、专利与著作权有哪些相同点?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
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
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专利权与著作权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在权利产生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的将专利权与著作权认定为是同一权利。若是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也符合获得著作权的条件,则也可以向相关
知识产权部门提出获得著作权的请求。
专利与著作权是一回事吗?
一、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征有哪些根据新《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一种新药品可申请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一种解决了原电水壶低传导率问题的新水壶底座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例如,具有新造型的茶壶可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专利特征具体情况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任何在国内外的公共领域中已公开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也就是说,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必须在该技术在出版物或任何公开的地方发表之前,且必须在他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随后公开的文件前。实用新型的申请必须在该技术被发表或在任何地方被使用之前,且必须在他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随后公开的文件前。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专利的新颖性采取混合的标准:在衡量发明的新颖性时会考虑到各国的出版物,但却会忽视中国以外的地方的其它公开使用。这就导致了“专利劫持”现象的出现。具体而言,就是将他人在国外的公开活动(例如贸易展览)中公开的技术拿到中国来
申请专利。新《专利法》的规定将混合制的标准改为绝对制,从而改变了这一局面。其对“现有技术”的定义为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通过任何方式公开的技术。该种新颖性的标准适用于专利的所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该种标准将对整个制度中专利的有效性产生巨大的影响。举例来说,在旧的《专利法》下,技术在国外的公开使用并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所以该方面的
证据在确认无效的程序中没有关联性。然而,在新《专利法》下,海外公开销售、使用等的证据在该程序中变得尤为重要。更重要的是,这种绝对新颖性标准的采用将大大减少专利劫持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向当地的技术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标准的备案不构成该标准规定的技术公开。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并能适用于工业设计。应不同且不类似于任何在申请日前公开在国内外出版物发表或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设计。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在
(一)和
(二)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情况且在申请日两个月内补交相关的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出具的该技术曾被公开或展示的材料,并确认被公开或展示的日期。在
(三)的情形下,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上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明文件。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协定》之后,在任何成员国进行的国际申请都可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在之后的申请中享有优先权的依据。国际申请必须在专利局经过相关的程序后才能被批准为在中国有效的专利。由于国际申请大部分已经过了实质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开的程序,所以国际申请被批准所需的时间往往短于国内申请的时间。提交至中国专利局的国际申请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1. 与之前的相对新颖性相比新的要求被称作“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的要求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从未在国内外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在“绝对新颖性”的要求之下,国内外的任何公开使用或因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行为都会导致发明丧失新颖性。
2. 新《专利法》还强调即使是外观设计也要符合“绝对新颖性”的要求。授予其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为制造或商业的目的
排他性的使用、销售或进口其发明的权利。而作为交换,发明人须将其发明向公众公开。例如:一项对电话专利的授予(假设这种专利在今日仍有可能被授予的情况下)就给了专利权人为生产或商业的目的排他的制造、销售并进口电话的权利。除专利权人之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此权利。而为换取这项特权,专利权人必须向公众公开这项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