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不可以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
质押财产,如果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并且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
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