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管制犯是否适用于
缓刑?由于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
拘役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人才能适用缓刑,因此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适用
缓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
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
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
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
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
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
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注意:缓刑不同于
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
立功,确有
立功表现时,可以
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二、管制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
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
政治权利。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犯是否适用于缓刑?
一、犯
危险驾驶罪可否
判缓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只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会判处拘役,如果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的,可以判处缓刑。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是要注意,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二、哪些情况下的危险驾驶不能判缓刑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1、有危险驾驶前科;
2、有
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造成一人以上
轻伤;
5、有吸毒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9、
严重超载驾驶的;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缓刑,不过判处缓刑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实、
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需要注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