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认定
工伤需要提供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据和确实为工伤的证据。
1、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为
劳动合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
(1)考勤记录;
(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2、确认为工伤的证据确认为工伤的证据由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