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欠款人无能力偿还
债务怎么办
欠债人无力偿还通常有如下
处理方式:
1、与欠债人协商,取得对方详细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
债务人上
法院起诉,对欠债人来说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
3、实在无钱可还,即使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欠债人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可以等到有能力偿还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欠款
起诉地点如何确定?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可见,
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
民法典》理论
约定管辖的
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
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
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东莞欠款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