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责任和
侵权责任哪个优先?合同责任还有侵权责任没有优先之分,按照实际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二、什么是法律上的优先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一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一些权利的
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
物权的一些效力特点,但其与
抵押权、质权等典型
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三、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1、优先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通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比较可以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牵强的。这种归类方法是基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一些类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一部分与担保物权类似的效力,因此立法者在基于一种目的要保护一种债权时,可以借用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2、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优先权的涉及范围主要包括
诉讼费用、
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
工资和各种补贴、
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些行业需要维持基本效率,从而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法律的直接干预成为必要。
3、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特殊
债权人的利益。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视点,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以破除“债权平等”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先权制度的内容也不断扩充,但是制定优先权制度的目的不应该背离其本意,即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优先权无存在的意义。
4、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优先权的顺序应当直接由法律规定,无论一般优先权还是特别优先权,不仅对于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而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顺序也由法律明文规定。这与抵押权的顺序依
当事人的登记的先后而定显然不同,对此根本不存在当事人的意志,不存在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体现了很强的立法政策性。法律存在优先权的概念,但是不同领域的法律
法规不存在谁优先的情况,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优先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是一种特殊效力。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哪个优先?
如今,
伪劣产品滥浮于市,而普通人又对这样的产品缺乏一定的辨认能力,因此就有可能购买到伪劣产品。这样的产品造成人身或
财产损害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而要是在损害发生后,想通过法院来解决的话,此时的产品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 target='_blank' href='//www.6436
5.com/baike/sssx/'>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产品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
1、构成产品责任
侵权须有缺陷产品存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作了界定,即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的,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错误,结构设计不合理,设计参数计算失误,安全系数不充分等。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生产过程中,未达到设计精度要求,或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指示缺陷是指产品表识应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按规定附有相应表识,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2、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损害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
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
人死亡和致人
伤残,对其
赔偿范围,与一般
侵权行为致
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财产损害,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支付的价金的损失,而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
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对受害人
名誉权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肯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侵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有条件的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是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对此,您是可以要求相关
责任人给予一定的
损害赔偿的。而在通过
诉讼方式来解决
纠纷的话,就需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了。具体关于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律师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