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根据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决定。一般是一个月内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
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