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通过
申请仲裁来
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
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