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程序如下:
1、审查受理
侦查机关移送的
审查起诉的案件。
2、
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
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
提起公诉或不
起诉的决定。
4、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先行
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
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