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依法作出下列处置:
(一)对有
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
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
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
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
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