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
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政部宣布,经国务院同意,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
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
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若男女双方均为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且居住在上述试点地区,可以凭一方
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