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的四个步骤:变卖合伙企业所有的资产;确认
清算损益、支付清算的费用;收回债权、清偿
债务;分配剩余资产。不能变卖完后就分配资产。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
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
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