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50年国有
土地使用权到期
续期可以到住宅所在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
土地出让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仓储、综合用地统一执行的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法律依据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