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做生意的王某向一家农村信用社借款32万元,
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还,信用社于次年
起诉,但到2010年12月8日,王某主动要求还款后信用社
撤诉。今年4月2日,信用社再次提起
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截至12月31日未还的本息合计59万元。 笔借款已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理应驳回原告起诉”的一席话,让信用社方始料未及、目瞪口呆。 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信用社既委屈又无奈。庭审结束后,信用社觉得自身
证据不足,主动与王某提出庭下和解,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请求。法院准许信用社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