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能对行政强拆提起
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者对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十一)认为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
违法变更、解除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