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为: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
起诉;而案件的其他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
管辖权的;并且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会移交案件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