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
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
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纠纷,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
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
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
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
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隐瞒
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
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
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
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
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
民事执行程序。《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
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综合上面所说的,提起虚假诉讼是属于
刑事犯罪的行为,只要扰乱了我国的司法
公共秩序,就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而执
法人员在认定虚假诉讼时就会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处理,只要提起的诉讼是属于捏造的事实,或者是以欺诈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
犯罪。
提起虚假诉讼的各种方式有哪些?
一、什么样算强奸罪,构成条件是什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强奸罪的
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
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
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
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
强制猥亵罪等其他
罪名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包括让其写“自愿发生性行为“之类的
保证书等),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综上所述,强奸罪属于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实施强奸,是要求主客观都统一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如果强奸得逞了,那么强奸罪就既遂了,对行为人进行依法
刑事处罚,当事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