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权质押一般认定为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根据相关规定,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主义指将登记作为
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
动产物权的变动不需办理登记,但一旦发生
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
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