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
合伙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协商解决
(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3)
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诉讼途径解决: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二、合伙协议
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1、
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
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
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2、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
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
当事人。
3、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
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
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
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
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综合上面所说的,合伙
合同纠纷发生之后一定要协商好才能处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要所存在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法院是可以受理自己的请求,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发生合伙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
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二、但我国《
合伙企业法》对下列相关问题并无规定,使实际操作难以统一和规范
1、合伙企业解散的时日如何确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合伙企业自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发生之日起应当解散,当合伙人决议解散或合伙企业被依法
吊销时,合伙企业自决议和吊销
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解散。当合伙企业处于一种自动歇业状态时,合伙企业的解散之日就难以确定;现实生活中,只是延续这种事实状态,以期行政机构作出相应的
行政处罚决定(如未年审或未通过年审而被依法吊销执照)来确定解散之日。在此认为立法应当规定自动歇业的期限来确定是否应予清算。
2、清算开始的时日和期限如何确定合伙人应当自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清算或确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逾期未确定清算
责任人的,合伙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为清算开始之日。但法律对合伙人未在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时效没有作出规定。在此以为,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法律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期限,应当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申请权的,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利消灭,以促使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立法应当参照我国法律对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
诉讼时效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申请指定清算的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二年内行使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权利,合伙人和合伙利害关系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该项权利的,该项权利消灭。
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合伙
企业清算程序可以细分为两种,分别是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经过合伙人同意批准的第三人或者合伙人自己进行的清算程序成为普通清算程序,由法定机构进行清算的程序则称为特别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