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犯著作权人身权需要支付
赔偿金吗?
1、侵犯
著作权人身权不一定需要支付赔偿金,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的
民事责任。
2、侵犯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给予
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
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
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提供的
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二、
著作权侵权赔偿金缴税吗?
1、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不一定需要缴税,具体是否需要缴税,需要看赔偿方是谁。
(1)如果是
国家赔偿,一概免税。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如果是
民事赔偿,要区分赔偿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2、法院判决并不影响是否征税,比如
著作侵权,法院判定赔偿,那么可以认为取得的赔偿款是因为出让著作权
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就需要缴纳相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3、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不在
个税缴纳范围内,不需要交个税。这是由于只有诸如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些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非著作权人,若是实施了导致著作权人的人身、
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
违法侵权行为,那么该侵权者,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向权利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赔礼道歉等的责任。若是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的名誉受损,还有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恢复其名誉。
侵犯著作权人身权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著作权侵权的
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有侵犯的事实,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着作
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着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
(2)、发
行权;
(3)、 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
3、
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着作权。但在
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着作权的存在。着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着作权的取得要件与
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着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
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以上是法律成都
合同纠纷律师整理的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
法律知识,当你用美妙的音乐作为设计的背景音乐时,你也许不会想到,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所以了解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正确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成都合同纠纷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