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债务重组的原因是什么?企业
债务重组的原因,是通过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公司业绩,化解市场风险,优化企业的整体结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
债权人和
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
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二、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2、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组合清偿债务债务人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
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
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3、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账准备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4、以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三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准备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对于企业债务重组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企业债务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债务事项处理情况所重组的原因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
律师来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界定。
企业债务重组的原因是什么?
过去债务重组是许多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一道美味丰盛的大餐,但最近这道大餐变得越来越难啃了。近日,PT水仙宣布其债务重组失败并导致
股权转让流产,
海南航空也因未获债权银行同意而导致其债务重组失败。这两个案例表明,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往往将债权人置于债务重组局外,轻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重要性是它们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突出的市场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极大关注。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的协议和生效的法律文件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债务人未能按原约定偿还债务,债务重组使得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目前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修改债务条件,如减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
(3)
债务转移或债务交换,如债
转股、债务从上市公司转移到
大股东手中等;
(4)债权人豁免,如大股东豁免上市公司的部分债务。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债务的处置并不是某一家企业的独立权利,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债务作出的任何安排都是无效的。目前,除了是大股东外,许多上市公司的债务大多来自于
银行贷款,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是它们的债权人,如何处置债务即债务重组,首先要与银行部门打交道。但是,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往往在没有征得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发布债务重组方案的决议和公告,这种做法本身是否欠妥值得商榷。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为了
保证债权回收的安全性与可能性,它们会对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进行审核,如债务
受让人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时间等,并与债务人进行磋商。如果债务重组方案中的某些条款不符合债权人必须遵守的国家财经纪律或内部风险控制标准,债权人是不会轻易同意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方案的。PT水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PT水仙要想获得重组成功,首先要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成功的前提与条件是剥离PT水仙累计欠银行的本金二亿元人民币,虽然PT水仙的
控股股东承诺愿意为其承担这部分债务,但又附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求
欠款银行对该部分债务实施“
挂账停息”的政策。但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无权决定给予PT水仙享受银行“挂账停息”的优惠政策,最终导致PT水仙重组失败。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不能一味地只将眼睛盯住自己内部看,设想通过债务重组的方案来摆脱自身的财务困境,而应该事先积极地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不能再把债权人置之局外了,否则债务重组的“流产”事件还会不断产生。另外,监管部门也要相应地制定出上市
公司债务重组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防止因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告于众,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