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
家暴找哪个部门告去?发生家暴找公安机关或者是法院部门告去,对于实施
家庭暴力的,
受害人可以求助居委或者村委,要求进行劝阻或者调解,也可以向公安派出所
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要
离婚,才向法院
起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家庭暴力是法定
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
损害赔偿的
民事责任。二、家暴的
刑事责任是什么?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
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
拘留。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了家庭暴力之后,那么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的家庭暴力,这样的一种情况不仅仅是属于家庭内部的一些事项,而且是侵犯到他人的
人身权利的,所以完全是可以写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要求对方对方的刑事责任。
发生家暴找哪个部门告去?
一、因男方家暴至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赔偿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
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在
离婚诉讼中,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
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
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
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二、离婚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
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三、离婚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所述,因家暴导致离婚后,女方应得到更多照顾,不仅有物质上的赔偿,还要精神上的赔偿。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法院给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特别说明的是家暴造成伤害的要赔偿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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