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律师回复] 抢劫罪量刑起点如何确定。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